www.2233b.com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构建便捷惠民审批机制的通知
泉建综[2017]96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泉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泉政办[2017]59号)和《www.2233b.com关于印发〈泉州市住建系统推进“放管服”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建综[2017]61号)部署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真正做到审批更简、服务更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改革
(一)取消以下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7大项,12子项)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含2个子项)
2、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三级、三级暂定资质核准(含4个子项)
3、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报建申报
4、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
5、出具企业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
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7、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8、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子项之一)
(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5项)
1、新增“二级、三级(含三级暂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公共服务事项。
2、将“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含3个子项)”调整为“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变更、增项、延续、注销注册(含4个子项)”。
3、调整其他权力清单事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2个事项。
4、从行政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项分拆增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公共服务事项。
5、将公共服务事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分拆增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公共服务事项,并将其名称变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备案”。
(三)下放部分审批事权(1项)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无论立项是省或市里的项目,将项目建设地位于各县(市、区)的市直建设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下放给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四)调整办理事项名称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为做到省、市、县(市、区)清单名称一致,进一步规范我局权力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调整部分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五)清理前置审批条件,精减申报材料(4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的前置审批条件: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核准手续(防空地下室)。并精减该申报材料。
2、清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的前置中介服务项目: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3、“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事项的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白蚁预防合同及缴入地方国库的财政性收费凭证”修改为“白蚁预防合同”。
4、精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事项申报材料中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的建施图”。
(六)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
1、以下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均由原来“受理初审→审查→审批→办结”压缩为“受理初审→审批→办结”,减少1个环节,并将审批权限授权至窗口负责人。(6大项,8小项)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2)二级、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子项“申报”。
(3)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属重点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备案。
(4)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备案。
(5)现场预拌混凝土备案。
(6)“职称评审申报”子项“其他专业职称评审”。
(7)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
(8)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
2、压缩以下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4大项,6小项)
(1)“二级、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子项“申报”压缩1个工作日,由“4个工作日”调整为“3个工作日”。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压缩1个工作日,由“4个工作日”调整为“3个工作日”,并将审批权限由局长授权至分管领导。
(3)“职称评审申报”子项“其他专业职称评审”压缩3个工作日,并将承诺时限由原来的承诺件调整为即办件。
(4)“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三个子项“换证、遗失补办、延期”,均压缩2个工作日,由“6个工作日”调整为“4个工作日”。
3、“建机一体化企业申报初审”由“受理并初审→现场核验→审查→审批→办结并转报省住建厅”压缩为“受理并初审→现场核验→审批→办结并转报省住建厅”,减少1个环节,并将审批权限授权至窗口负责人。
(七)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按照全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推进协调会要求,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证照整合事项。
二、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全面贯彻落实《泉州市进一步加强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泉政办[2016]153号)部署要求,将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入驻省网办事大厅,实现“一张网”管理,逐步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按照“星级”标准对我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分类,逐步增加“四星级”、“五星级”的事项,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无纸化审批,进一步构建便捷惠民审批机制。
(二)加强审批服务指导。
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服务指导力度,推行“123”提速服务,对重点项目审批建立台帐管理,实施“早联络,早告知,早介入”,将服务前移。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实行政策指导、问题汇集、协调处理服务,靠前进行项目前期审批业务指导。适时组织审批工作人员到项目一线进行提供咨询服务。加强与城建科、项目指挥部互通互联,及时跟踪项目基建手续的办理情况。开展“基层服务周”活动,每周定期服务一个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全方位政策及业务指导。
三、有关要求
(一)要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对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下放的审批服务事项,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承接衔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要加强规范“两张清单”。各地要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清单的上下衔接、完善清单的内容和形式,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和规范运行机制。要对照省、市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确保省、市、县清单一致。
(三)要加强行政审批互通互联。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要充分利用微信群、QQ群等技术手段,加强与市、各县(市、区)工作互通互联,增强审批服务工作合力。
附件: 1、泉州市住建局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情况表
2、2017年泉州市住建局简政放权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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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1日
附 |
2017年泉州市住建局简政放权情况表 |
序号 |
审改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改前 |
审改后 |
一 |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
1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含2个子项) |
保留 |
取消 |
2 |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三级、三级暂定资质核准(含4个子项) |
保留 |
取消 |
二 |
取消公共服务事项 |
1 |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报建申报 |
保留 |
取消 |
2 |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 |
保留 |
取消 |
3 |
出具企业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 |
保留 |
取消 |
4 |
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
保留 |
取消 |
三 |
取消行政征收事项 |
1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保留 |
取消 |
2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保留 |
取消 |
四 |
新增行政许可事项 |
1 |
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
无 |
新增 |
五 |
新增公共服务事项 |
1 |
二级、三级(含三级暂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无 |
新增 |
六 |
增列公共服务事项 |
1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其他权力 |
公共服务 |
2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其他权力 |
公共服务 |
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 |
包含在行政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项中 |
分拆增列公共服务事项 |
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包含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公共服务事项中 |
分拆增列公共服务事项 |
七 |
下放部分审批事权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
含各县(市)的市直建设项目 |
含各县(市)的市直建设项目,核发权限下放给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
八 |
清理前置审批条件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
人防工程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 |
取消 |
2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
取消 |
3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
白蚁预防合同及缴入地方国库的财政性收费凭证 |
修改为“白蚁预防合同” |
九 |
精减申报材料 |
1 |
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 |
人防审核核准手续 |
取消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的建施图 |
取消 |
十 |
压缩时限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 |
4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 |
二级、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子项“申报” |
4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3 |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三个子项“换证、遗失补办、延期” |
三个子项均为“6个工作日” |
三个子项均为“4个工作日” |
4 |
“职称评审申报”子项“其他专业职称评审” |
3个工作日 |
即办件 |
十一 |
减少审批环节 |
1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
受理初审→审查→审批→办结 |
受理初审→审批→办结 |
2 |
二级、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子项“申报” |
受理初审→审查→审批→办结 |
受理初审→审批→办结 |
3 |
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属重点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备案 |
受理初审→审查→审批→办结 |
受理初审→审批→办结 |
4 |
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备案 |
受理初审→审查→审批→办结 |
受理初审→审批→办结 |
5 |
现场预拌混凝土备案 |
受理初审→审查→审批→办结 |
受理初审→审批→办结 |
6 |
“职称评审申报”子项“其他专业职称评审” |
受理初审→审查→审批→办结 |
受理初审→审批→办结 |
7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 |
受理初审→审查→审批→办结 |
受理初审→审批→办结 |
8 |
建机一体化企业申报初审 |
受理并初审→现场核验→审查→审批→办结并转报省住建厅 |
受理并初审→现场核验→审批→办结并转报省住建厅 |
9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 |
受理初审→审查→审批→办结 |
受理初审→审批→办结 |
附件 |
|
|
|
|
|
|
|
泉州市住建局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情况表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备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
|
行政 许可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行政 许可 |
名称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 |
行政 许可 |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含4个子项) |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行政 许可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2.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 |
行政 许可 |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铁路、民航、公路、水运、水利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
行政 许可 |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行政 许可 |
4.施工劳务资质 |
行政 许可 |
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定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乙级暂定资质申报 |
行政 许可 |
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含2个子项)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行政 许可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延续 |
行政 许可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乙级暂定资质变更 |
行政 许可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乙级暂定资质遗失补办 |
行政 许可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乙级暂定资质注销 |
行政 许可 |
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定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暂定级资质)申报 |
行政 许可 |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行政 许可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资质延续 |
行政 许可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暂定级资质)变更 |
行政 许可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暂定级资质)遗失补办 |
行政 许可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暂定级资质)注销 |
行政 许可 |
5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部分专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申报 |
行政 许可 |
4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含3个子项) |
1.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行政 许可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部分专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延续 |
行政 许可 |
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行政 许可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部分专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变更 |
行政 许可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部分专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遗失补办 |
行政 许可 |
3.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行政 许可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部分专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注销 |
行政 许可 |
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定(含5个子项) |
1.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申报 |
行政 许可 |
5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含5个子项) |
1.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认定 |
行政 许可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2.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变更 |
2.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资质(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认定 |
3.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延续 |
3.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丁级资质认定 |
4.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遗失补办 |
4.设计企业专项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5.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注销 |
5.设计企业专项设计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 |
行政 许可 |
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行政 许可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
行政 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含泉州开发区四级资质、暂定资质) |
行政 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
行政 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
行政 许可 |
8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 |
行政 许可 |
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住建部、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 |
行政 许可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
行政 许可 |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行政 许可 |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
行政 许可 |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
行政 许可 |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
9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审批(含2个子项) |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
行政 许可 |
8 |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
(含2个子项) |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
行政 许可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2.建筑施工特种操作人员考核 |
行政 许可 |
2.建筑施工特种操作人员考核 |
行政 许可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10 |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 |
|
行政 许可 |
9 |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变更、增项、延续、注销注册(含4个子项) |
|
行政 许可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11 |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申报(含6个子项) |
|
公共 服务 |
10 |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 |
|
公共 服务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12 |
建设单位无法按比例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备案 |
建设单位无法按比例使用散装水泥 |
公共 服务 |
11 |
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市直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属重点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备案 |
|
公共 服务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 |
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市直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属重点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备案(含2个子项) |
1.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备案 |
公共 服务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备案 |
2.现场预拌混凝土备案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13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
公共 服务 |
12 |
二级、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厅权力清单为“估计”,我局自行改正) |
|
公共 服务 |
名称与子项调整为与省厅纵向清单一致 |
1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公共 服务 |
1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备案 |
|
公共 服务 |
“房屋建筑和市政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分拆出来增列 |
15 |
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申报 |
公共 服务 |
4 |
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含6个子项 |
1.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 |
公共 服务 |
|
2.注册建造师申报 |
2.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 |
3.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报 |
3.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 |
4.注册建筑师申报 |
4.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 |
5.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申报<包括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 |
5.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包括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 |
6.房地产评估师、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 |
6.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 |
|